清明祭祀,本该缅怀亲人,寄托哀思,却因抚恤金、丧葬费分配问题争执不下。法官巡回审判释法明理,祖孙三代终解心结,扫墓祭拜。
基本案情
皮某于2022年2月去世,未立遗嘱,因其生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,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9856元、一次性抚恤金49280元。皮某去世时,皮某的母亲垫付33510元丧葬费用。因皮某的妻子孙某和其女小皮未参加皮某丧礼,且因为上述费用的分担及分配问题发生争议,故其母将其妻女诉至法院,要求多分抚恤金并处理丧葬费。
【资料图】
皮某生前还有房屋一套,孙某、小皮要求将房屋一并继承处理。
案情分析
本案争议的财产有三项:1、丧葬费;2、抚恤金;3、房屋。首先要对这三项的性质进行明确。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漏的个人合法财产,而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自然人去世之后产生的,并非是个人遗留的财产。抚恤金是有关单位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的,丧葬费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,若丧葬费有剩余,则与抚恤金均属于死者家属的共有财产,故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。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,协商不成,可向法院起诉。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均等分配,同时综合考虑死者家属对死者所尽抚养和赡养义务、经济状况、生活能力等客观情况。
房屋系死者生前与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,属于死者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,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,房屋的1/2应属于妻子所有,剩余1/2则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予以继承。因未订立有效遗嘱,则依法进行法定继承。
结合本案,为死者丧事花费的丧葬费均为原告支付,故丧葬补助金应归原告所有,抚恤金由原告、两被告各得1/3。房屋的1/2归被告孙某所有,原告、两被告各得1/6。
案件结果
该案由我院受理后,承办法官考虑到原、被告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及原告已有89岁的高龄,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,在当地司法所对原、被告双方进行耐心释法,双方对丧葬费、抚恤金、房屋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:一、房产归两被告所有,两被告出资购买原告1/6的房屋份额;二、抚恤金、丧葬费中的47000元归原告所有(包括房屋款850元),剩余款项归两被告所有。
最终,原、被告放下成见,打开心结,达成调解协议后,一起去皮某坟前上香拜祭。至此,这件祖孙三代因抚恤金等产生的矛盾画上了圆满的句号。
来源:沅江市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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